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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
问:《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
2017-07-19 07:04:09
作者:
来源:
“浙江·临安”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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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有什么规定?
答:在我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属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不属于公益性组织。因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内组织和个人的捐赠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调整的范围。目前,国家对向宗教类社会组织捐赠还未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对捐赠人也无这方面的优惠措施。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境内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是将自己合法的财产自愿、无偿地赠送给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来说,这种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就捐赠方来说,不得“借教敛财”,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搞所谓“股份制”、“租赁承包”寺观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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