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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临安区政府引导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部门:
现将《临安区政府引导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送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研阅。如有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1月23日前反馈区财政局,逾期未反馈视无意见。
联系人:吴锐,联系电话:63719975,15381182678。
临安区财政局
2018年1月16日
附件
临安区政府引导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区聚集,推进我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功能定位
临安区政府引导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控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应体现以下功能定位:
(一)政策性:产业基金要充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投向我区工业、现代服务业、都市型现代农业等领域,推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
(二)引导性:政府财政资金设立产业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资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地推动我区实体经济发展。
(三)市场性:产业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管理运作体制,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产业基金开展投资并做好对接服务,不干预产业基金具体管理和运作,基金运营机构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负责产业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二、资金来源和基金规模
(一)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下级财政合作出资、基金投资收益和深化专项资金改革等途径筹集。
(二)产业基金规模。产业基金以基金池方式运作。2018年基金池规模达到1亿元左右;经过3年的持续投入和滚动运作,使基金池规模逐步增加至5亿元。以后视财力情况,逐步扩大。
三、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
(一)产业基金组织架构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和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
1.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临安区政府引导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财政局、区发改局(金融办)、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临安支行、银监局临安办事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管委会根据国家和省、区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批复基金管理重大事项,审议决策投资计划及方案,为基金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2. 基金法人机构:授权区金控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基金公司,具体履行对外股权投资职责,负责选聘基金运营机构和托管银行,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建立董事、监事制度,不设日常经营机构。
3. 基金运营机构: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的让利性股权投资方案进行项目实施操作;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资计划以及基金管委会的决策意见进行专业化运作;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二)部门职责分工
管委会办公室(区财政局)、区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监管部门要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及考评。
1.管委会办公室(区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管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根据《预算法》相关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落实产业基金的资金,牵头拟订或修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拟订让利性股权投资实施细则,对基金进行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价。
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指南,组织管委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协调基金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2.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根据临安区重点产业导向目录,提出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方向,提供投资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征集筛选拟投资项目;参与制定或修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或修改让利性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牵头拟订让利性股权投资方案;会同区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3.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区金融办、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临安支行、银监局临安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督。
四、运作模式
根据产业类别特点和差异性,产业基金以让利性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扶持。产业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3+2年,确需延展投资期的,应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让利性股权投资。让利性股权投资以优先股方式进行投资,投资的对象、额度、期限、约定股息率由让利性股权投资实施细则明确,资金运作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3+2年,约定股息率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85%。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可给予股权投资额度放大、期限延长、约定股息率降低等优惠政策。
对获得产业基金扶持的项目,向区风险池基金推荐或引导合作的银行进行配套额度贷款,进一步发挥基金放大、引导作用。
五、投资方向和要求
(一)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临安区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二)产业基金主要投向临安区内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现代服务业、都市型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的企业。重点投向我区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以及现代物流、高端商贸、旅游休闲、文化创意、大健康等重点领域。
产业基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临安区内注册,财政级次属于临安区;
2. 符合临安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和技术改造能力,企业专业性强、服务面广、带动性强且社会效益显著;
3. 产品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有较大发展空间;
4. 有优秀和稳定的管理团队,团队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5. 企业承诺在获得产业基金支持后不迁出临安区;即将迁入及规划迁入我区的项目,经认定,视同区内项目给予支持。
(三)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 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 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 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 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 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7. 经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的除外。
六、投资管理程序
(一)由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投资项目的公开征集工作,企业按征集通知的具体条件进行项目申报。
(二)由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三)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初审意见和尽职调查进行审查并汇总形成投资方案,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公众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将拟投资项目方案报管委会批准。
(五)待管委会批复后,由基金运营机构拟定章程或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书,由基金公司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
(六)基金运营机构对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定期追踪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行业发展情况,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七、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优先股股息。优先股股息率采用浮动股息率,约定股息率记入公司章程。
1.在回购期满前,约定股息率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85%;回购期满后,回购人未履行回购承诺的,约定股息率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200%执行;
2.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可给予股息率适当下浮;
3.股息按年支付,次年2月底前支付上年股息。企业应按照协议及时支付优先股股息;回购期满前,未支付上年股息的,次年的股息率调整为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200%执行。
4.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的分配。
(二)优先股基金的退出。优先股基金退出主要以股东或约定第三方回购、挂牌转让、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其他股东不先于优先股股东退出。
1.回购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要以股东会决议方式(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明确回购人。
基金公司与回购人签订回购协议,明确规定回购人回购优先股的期限、条件、价格和比例。回购期一般不超过3+2年,回购期满由回购人按照协议约定回购。鼓励回购人提前回购优先股。
回购款=优先股股本+应派发股息-已派发股息。
2.挂牌转让方式退出。回购期满后,回购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回购的,产业基金有权将所持有的优先股进行挂牌转让。
3.破产清算退出。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产业基金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基金公司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4.上述方式退出造成产业基金的损失,回购人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三)优先股转为普通股
以下情况可以将优先股转成普通股:
1.回购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回购股份的,产业基金有权单方面将持有的优先股转为普通股。
2.回购人要求将产业基金持有优先股转为普通股的,需提前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审议后予以书面回复。
(四)表决权的限制与恢复
1.表决权的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注册地迁出临安区;(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表决权的恢复。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八、投资项目退出
(一)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东或约定第三方回购、挂牌转让以及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二)产业基金退出时,按有关规定,需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交易的,基金运营机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九、费用和收益管理
基金运营机构管理费用按照产业基金章程约定和委托管理协议由基金公司支付,原则上按照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
(一)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原则上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按年支付。
(二)为激励基金运营机构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对于投资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经基金公司提出申请,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可从该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运营机构的业绩奖励;对于投资亏损较大的项目,由基金公司提出建议,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以一定比例相应扣减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三)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基金运营机构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作分配,全额留存基金池用于投资。
十、风险防控
(一)管委会办公室要制订和完善基金止损制度和预警体系;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基金安全运行,促进基金保值增值。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汇报。
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产业基金运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项目,并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和监管,及时跟进项目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至管委会办公室,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二)基金运营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确保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三)对投资中发生的损失,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过相关程序实施追偿,确无法追回的,由基金公司拟定方案,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报管委会同意后,根据国家财政、财务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十一、附则
(一)监管措施。产业基金不参与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基金运营机构应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二)法律责任。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按要求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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