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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强化创新驱动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16 16:41:42 ??作者: ??来源: 区财政地税局 ??点击率: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强化创新驱动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创新驱动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研阅。如有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123日前反馈区财政局,逾期无反馈视无意见。

联系人:吴锐,联系电话:6371997515381182678

 

                                   临安区财政局

                                  2018年1月16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强化创新驱动

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加快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按照“生态文明引领区、创新发展加速区、共建共享先行区”的战略定位,以及“城市国际化、产业现代化、全域景区化”的奋斗目标,综合考虑省、市产业有关扶持政策,按照鼓励和扶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不断提升和完善生活性服务业的总体思路,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

二、政策措施

(一)鼓励扩大有效投资

1.鼓励商贸投资。经立项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3%的标准给予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改造提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3%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设回收网点和分拣中心(集散中心),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3%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酒店投资。新建或改建酒店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且被评为四星级以上酒店的,投入运营后当年给予100万元奖励。

3.提升景区环境。根据旅游景区新建厕所、改造提升厕所和新建第三卫生间建设要求,在杭州市级扶持基础上,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

4.鼓励文创项目建设。对经过申报审核,项目投资额度在500万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扶持,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鼓励农贸市场投资。对纳入计划新建的农贸市场,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经验收合格,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当年投资超1000万元的提升改造项目,分2年兑现。开展星级文明规范化市场创建,首次达标的每一星级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再提升达标的星级市场,每提升一个星级奖励15万元。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6.鼓励做大商贸业。对年商品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和4亿元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和5万元奖励;通过网上交易实现在线商品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增的商贸服务业规模企业,即年批发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奖励2万元,分两年兑付。对新纳入全区消费品市场快速反应系统的重点监测企业,奖励1万元。

7.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做优做强。对年度销售总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8.鼓励企业资产重组。对采取并购、联合、控股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按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上年对区贡献新增部分的80%。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三)推进现代商贸发展

9.推进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对年配送总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和8000万元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配送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区级以上连锁龙头企业在区内外新发展直营门店,每家门店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10.支持外贸出口。对于获得国家、省出口基地的,分别给予项目申报责任单位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对本区贡献的大小,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11.支持外贸平台发展。当年获得境外商标注册证的,给予注册费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企业在境外新建公共海外仓,被评为浙江省级海外仓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重视外贸结构调整。推进离岸与在岸服务外包协调发展,对当年新入库并上报执行金额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承接服务外包的企业每离岸实际执行额1美元,奖励人民币0.005元。

13.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对境外新设企业、办事机构、销售网点,经批准取得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批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中方对外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中方对外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已经在境外设立公司、办事处的企业,从中国出口境外基础建设所需要的设备、原材料等,每出口5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出口金额不超过中方境外总投资额。

14.规避出口风险。对出口企业单独投保出口信用险的,按年度实际保费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外贸企业参加统一联保,保费给予全额补助;本区企业在中信保进行境外企业资信调查的,对前200个境外企业调查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每家企业享受全额补助资信调查不超过2个。

15.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发展。对经区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面积5000方以上),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举办者或入驻电商企业租金补助。

16.发展电商服务平台。区内企业设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专业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500万元、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2000户、5000户、10000户的,分别按20万元、40万元、80万元给予奖励。

17.支持淘宝镇、村建设。对首次被评为淘宝镇的镇街运营商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补助;对首次被评为淘宝村的村运营商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金补助。

18.支持公共仓储配送平台建设。鼓励建设电商公共仓储配送平台,对面积在2000(含)平方米以上,且为本区5家以上电商企业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

(四)加快扶持全域旅游

19.鼓励旅行社发展。对区内旅行社接待来临安旅游和住宿,住宿、门票及餐饮(不含索道费、景交)营业额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其营业额3%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0.鼓励引入旅游品牌酒店。对引进国内、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

21.加强旅游安全工作。对全市旅游企业取得国家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给予创建费用50%的奖励。

22.完善旅游直通车建设。加大开通市区前往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等的旅游专线车,每年每个班次开通不少于40班次,给予每条线路5万元补助。

23.提升乡村旅游业态。鼓励特色民宿发展,对个体经营户建设或招引品牌民宿并评定为省银宿级、金宿级、白金级民宿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创建成功的民宿集聚区、民宿示范村、特色民宿小镇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对三产融合度高、对村落产业带动强的特色民宿再单独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助推科技创新服务

24.加快科技型企业梯队培育。鼓励企业申报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雏鹰计划企业、青蓝计划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奖励。

25.扶持自主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6.强化科技项目支撑。国家、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经验收,且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国家、省补资金的30%以内给予项目承担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设立区本级重大科技创新、农业与社会发展、专利产业化等项目,对企业承担的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30%以内给予补助,其中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不超过10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非企业承担的项目给予核定预算投入的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区本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的项目经费;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7.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发展。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运营单位每月每平方不超过8元的房租补贴,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40万元。其中,自有房产、星创天地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或已经享受过政府房租补贴的,不享受此政策。每年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开展绩效考核,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一定奖励。

(2)对经核定的活动券数量按照每张50元的标准对服务机构进行补助,单次活动资助的活动券数量不超过60张,单个服务机构每年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在孵企业年实缴税金累计达300万元的创新创业平台,奖励10万元,年实缴税金累计达5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超过500万元部分每超100万元追加奖励5万元;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培育一家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单位10万元奖励。

28.鼓励专利申请。

(1)对国内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0.4万元、0.2万元(含杭州补助)、0.1万元(含杭州补助)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对企业当年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追加每件1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获得国外发明、国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2万元、0.5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多个国家专利授权的涉外专利每件资助次数不得超过3次。

(2)对年度专利申请指数排名前20名的,且达到30分的申请专利大户企业奖励2万元,每增加20分,追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年度专利授权指数排名前10位的,且达到60分的授权专利大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增加10分,追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复核的国家级、省级专利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专利维权成功的企业,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9.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重点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推进网上技术市场建设,加快科技成果在我区企业转化与产业化,对开展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支付部分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我区建立产学研工作站的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工作站当年运行的绩效,给予高校、科研院所不超过15万元的经费补助。

30.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鼓励我区企业和创业者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企业和创业者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以及政府购买社会科技服务的费用可以通过科技创新券获得补助。每个单位全年低于1万元的部分可全额兑现,超过1万元部分兑现50%,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1.加强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或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获奖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获奖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以上科技奖项对我区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完成单位25%奖励,第三完成单位(含)以后的不予奖励。对当年获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企业,每项给予5000元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

32.加强科技金融培育。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对获得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贷款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5%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在孵企业(项目)获得天使轮投资(或A轮融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的,对平台运营单位按照不超过企业(项目)融资总额的2%进行补助,每家单位当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六)引导企业品牌建设

33.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通过行政途经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获得中国名牌的,奖励50万元;对成功创建“浙江制造”品牌的(获得认证认可证书),奖励3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产品、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奖励15万元。对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老字号等命名和表彰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定的AAAA、AAAA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通过国家旅游局AAA、AAAA级旅游景区复核评定验收通过给予5万、10万奖励。首次被评为绿色饭店、主题文化酒店的,投入运营当年分别给予6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4.支持争创区域品牌。对新注册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区域性品牌的,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浙江区域名牌的奖励15万元;对新注册集体商标的奖励5万元。

35.支持参与各类标准制定。对主持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浙江制造”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参与制定的单位打包减半共同享受。凡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个企业获得奖励支持的品种数量不超过3个),每个品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的品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制定的同一级别多个标准的,按最高不超过制定该级别的3个标准进行奖励。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活动中,其评议被国家采纳的,每宗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36.支持争创政府质量奖。对获得“国家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区政府每两年评选一次区政府质量奖,每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增强金融服务能力

37.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1)在本区的持牌金融机构,对其支持政府重点工作、支持企业融资、金融创新、风险防控等业务情况,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评价办法另行制定),评价结果应用于政府采购、政银政保合作、风险补偿等领域。

(2)在临金融监管部门、保险业自律组织,将其配合推进金融风险处置、政府重点工作落实、行业数据统计等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评。

(3)本区小额贷款公司,单户余额5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季末平均占比达到70%、且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达到100%的,每年按照不超过其单户500万元以下贷款月均余额的0.3%给予风险补偿,专项用于补充公司风险准备金。根据年度监管评级结果,评级为A级(含)以上的,按100%补助;评级为B级的,按80%补助。

38.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

(1)鼓励各类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及其管理机构等金融服务机构入驻本区青山湖资本小镇及其他区域发展,服务本区实体企业。对入驻机构及高级管理人才按照《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服务机构入驻青山湖资本小镇的若干政策意见》(临政函〔2016〕4号)给予一定的扶持奖励。

(2)鼓励企业引进股权投资资本,对成功引进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且单次融资额(不含股权转让)在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本区企业,按其单次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9.鼓励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1)拟上市(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且经工商注册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奖励75万元。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辅导备案后兑现,拟挂牌企业在挂牌申报材料受理后兑现。

(2)企业与具备相关资质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IPO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服务协议,且列入本区拟上市(挂牌)企业的,按其实际支付中介服务费的4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已挂牌企业转板的,补足差额。

(3)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会计审核调整所产生的利润,按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对区贡献的80%。

(4)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将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且已完成纳税手续的,按转增股本额中归属自然人股东部分的5%给予奖励。

40.鼓励企业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1)股份公司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已挂牌企业转板挂牌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2)本区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奖励50万元;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或以直接上市方式向境外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受理的,奖励150万元。单家企业仅限享受一次。

(3)本区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挂牌上市成功,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向本区的,奖励100万元。

(4)本区企业通过到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实现境内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本区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向本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5)本区拟上市企业从确认当年起至成功上市前的任意连续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数计),以其上年实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超过全区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期间不足年份金额后对区贡献的80%。在上市后予以一次性奖励,累计奖励最高限额800万元。

41. 鼓励企业开展资本运作

(1)本区上市(挂牌)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实现股权再融资的,且募集资金用于本区新建类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的,按照用于本地资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

(2)本区企业成功发行1年期以上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中期票据等实现直接债务融资的,按其募集资金额的1‰予以贴息补助,单次补助最高限额30万元。

(3)本区上市(挂牌)公司成功实施并购重组的或拟上市(挂牌)企业在筹备上市(挂牌)过程中进行资产重组的,工业企业按照《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信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临委办发〔2017〕48号)执行,服务业企业按照本政策第8条执行。

(4)本区上市(挂牌)公司成功实施并购重组并符合监管部门规定重大并购重组情况的,重组完成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0万元、40万元。

(5)上市公司股东在本区设立的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股权托管的,自然人股东在限售股转让时,按其转让额的3.8%予以奖励。

(八)注重文化创意发展

42.支持文化创意平台建设。经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经认定为省级文创特色楼宇(街区)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3.支持文创企业创业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建设。文创企业创业园内在孵企业年实缴税金达3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年实缴税金达5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超过500万元部分每超100万元追加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各级文创企业园区,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运营单位每月每平方不超过8元的房租补贴,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40万元。

44.支持国石等传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经审核认定有较大影响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的国石等传统文化交流活动给予资助,单一活动资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45.重视发展影视动漫产业。文化创意企业原创性电视、动画作品,在中央台、浙江省台首次播出的,每部作品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电影作品(单部影片时长在90分钟以上的)在国内院线首映的,按每部50万元予以奖励。鼓励文化创意企业把临安作为主要场景开展影视拍摄(作品中应有临安标志性建筑、景点、以及通过字幕、台词反映出拍摄地为临安,且对临安城市形象、旅游景点、风土人情有较好的宣传推介作用),对在国内院线上映的电影作品(单部影片时长在90分钟以上的),按每部20万元予以奖励;电视剧作品按在中央台、省台播出,每集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部影视作品奖励按从高原则,不重复奖励)。文创企业创作的微电影作品,对城市品牌推广产生积极影响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九)开拓总部经济发展

46.鼓励引进总部企业。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大企业大集团、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优质科技型企业等入驻我区。对工业企业集团总部年主营业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年纳税额度5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集团总部年主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年纳税额1000万以上,具有全国性研发、销售、营运等单项或多项功能的企业总部,经认定,给予如下奖励(区域性按照50%标准进行奖励):

(1)对新引进的企业集团总部及其研发机构,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自购置次年起分3年补助到位,当年补助金额不高于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2)对新引进的企业区域总部及其研发机构,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购置次年起分3年补助到位,当年补助金额不高于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3)对新引进的企业集团总部及其研发机构,自经营年度起,按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补助,连续3年补助金额不超过对区贡献的80%。

(4)对新引进的企业区域总部及其研发机构,自经营年度起,按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对区贡献的50%。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对单一年度纳税额在每平方米2000元及以上的区域总部,按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对区贡献的60%。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三、其他事项

1.对获得“龙头企业”“十强外贸企业”“十佳外贸企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优秀文化创意企业”等荣誉的各类企业,由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2.若同一扶持对象同一事项适用本区多项同类扶持政策的,可择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3.对明确要求地方进行配套的其他项目,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实行“一事一议”,不再享受本政策。

4.本具体条款由发改局、商务局、旅游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创办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意见》(临政函〔2016〕52号)、《关于转发临安市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大众创新”试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2015〕62号)、《关于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临政函〔2016〕53号)、《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临政函〔2012〕147号)、《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临政函〔2012〕119号)、《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临政函〔2014〕14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临政函〔2012〕126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临政函〔2014〕110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与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临政函〔2012〕120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临政函〔2012〕116号)、《关于实施2015年度在临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临政办〔2015〕89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临政函〔2012〕118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临政函〔2012〕121号)、《临安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实施方案》(临政办〔2011〕58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临安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临政函〔2012〕144号)、《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临政函〔2014〕113号)、《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临政发〔2010〕117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临政函〔2012〕89号)、《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临政发〔2010〕123号)、《关于加快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函〔2014〕20号)等服务业政策予以废止

5.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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