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丧偶的孙女士与同样丧偶的老郑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就步入婚姻,两人婚后相互扶持、相互体谅,关系非常融洽。但是因为老郑子女认为老郑不听他们的劝诫,执意与孙女士结婚,所以渐渐疏远了与父亲的联系。2013年,老郑因为脑出血导致了中风,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孙女士每天细心照料着老郑的起居和生活。2014年,老郑病情恶化,在离世前为了给孙女士一个住所,避免身后遭受子女们的嫌弃,老郑立下遗嘱将唯一的一套房屋让孙女士继承。
老郑去世后,子女们不依了,认为房子是父亲与母亲的共同财产,不能让一个“外人”来继承。
(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唐燕飞)
老郑生前立下遗嘱将房屋处分给孙女士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保护。但考虑到老郑所处分的房屋系其与前妻共同所有,那么其处分行为就超出权利范围了。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老郑的前妻先于老郑死亡,那么他们共同所有的房产,老郑首先享有1/2的份额,剩余1/2作为前妻的遗产由老郑及三个子女平均分配,老郑另享有1/8的份额,现老郑遗嘱由孙女士继承其份额,那么孙女士依法可得到房产5/8的份额。
律师建议:为避免这类纠纷矛盾产生,再婚双方要在婚前做好财产公证或明示,婚后共同财产也要做出明确的处理意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